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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劳务人员因工作受伤,无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吗?

2023-05-04  来自: 资质代办湖南星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10

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在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能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否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今日长沙施工劳务资质代办公司了解到了这样一个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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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元公司系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包公司,2020年10月,某元公司与蒋某签订《模板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部分模板工作转包给蒋某进行施工。刘某系来济南务工人员,2021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到蒋某承包的模板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为400元一天,每日工资当天结清,工作期间,刘某接受蒋某的管理。2021年4月2日,刘某工作时因木架断裂而摔伤,被工友送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

2021年5月,刘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某元公司认为,已有生效判决文书判决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对刘某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诉至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元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模板工作违法分包给自然人蒋某,蒋某找了劳务人员刘某为其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伤认定不需要以某元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某元公司因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在项目工地作业时,因木架断裂而摔伤,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区人社局依法依程序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z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元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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